暴雪“心神不宁”,误读虚拟货币新规

时间:2012-06-07 20:24:45    来源:   

摘要:

笔者偶然了解到暴雪在官网上发布的一则有关虚拟货币新规的消息,然而,暴雪对该规定的理解与该规定本身相去甚远,同时结合另一些对新规的误读,笔者希望能对此一一做出厘清。

关键词:

虚拟货币新规 误读

正文:

笔者偶然从暴雪的官网上了解到这样一则信息,暴雪称中国政府出台的虚拟货币新规是“China bans gold farming”(http://www.wow.com/2009/06/29/china-bans-gold-farming/)其中还说到“......This time, though, it looks like Blizzard may have an unlikely ally in, of all thing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ey announced today that the trading of virtual goods for real money is now illegal in China. This ruling reaches farther than just gold farming, though. It also bans the sale of prepaid time cards for MMOs or other>笔者对上述英文内容略作不太规范的翻译,暴雪该篇文章的标题是,中国将禁止打金行业。其中一段正文内容是“……而这一次,看上去不可能的盟友出现了——中国政府。他们今天宣布,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将在中国被视为非法活动。这项禁令所达到的效果不止是遏制打金工作者,它将禁止那些预付时间的MMO点卡或其他在线游戏,这些都只是技术性问题,我们确定这些条款会在近期发布。……”

总之,暴雪的大致意思是,中国出台的虚拟货币新政全面禁止了虚拟货币的交易,这一规定非常符合暴雪的对打金产业所持的否定看法。

不知道暴雪获得是的一手还是二手的消息,但无论如何,一家如此有影响力的公司不应该在信息采集和分析方面产生如此严重的偏差,不知暴雪是“心神不宁”的有意为之,还是真的是一项工作失误。

故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目前流传的包括暴雪在内的众多误读版本予以厘清:

一、虚拟货币新规从未禁止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仅仅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同时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得用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来进行带有博彩性质的游戏活动。此外,暴雪公司根本未搞清楚虚拟货币新规中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的区别。

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进入到游戏程序内,用户用人民币充值后未进入游戏的称为虚拟货币,而一旦进入到游戏内的,那么都不是虚拟货币而是游戏道具,暴雪所称的金币,其实是指在游戏中用户完成游戏设定的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根据虚拟货币新规的界定标准,完全属于游戏道具的范畴,根本不属于该规定规范的范围内。

另外,新规所指发行和交易完全是两个概念,发行是指游戏运营企业因玩家支付的人民币而向其交付的可用于购买网络游戏服务的电子数据或可称为虚拟货币的一级市场,而交易是指用户在获得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后,再次与他人发生虚拟货币数据交换转移的行为即虚拟货币的二级市场,所以,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并不排除发行企业即运营商向未成年人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暴雪所理解的一刀切式的禁止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完全错误的。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从新规中解读出暴雪所理解的这些内容。

二、虚拟货币新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此情况下,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决定第193项明确了文化部享有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权。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完全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界定,从事该两项服务的企业也完全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界定,所以对于该两类企业的审批完全在文化部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权的审批范围内,只不过原有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外延有所扩大而已,但绝非文化部新设两项行政许可,故此,所谓文化部越权设定许可之说也是不准确。

三、虚拟货币是否应当由央行管理?

如同我们不会因为玩模拟城市而当然的认为该类游戏应当由建设部管理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一谈到货币和发行,就当然的认为应当由央行来进行管理,因为这里的货币和发行仅仅是指代法定货币,事实上,虚拟货币仅就其支付手段指代法定货币的概念,但从根本上而言,虚拟货币本身根本就不是货币,它仅是一种在虚拟世界中封闭循环的一组电磁记录而已,而无法充当现实世界中的一般等价物,一旦离开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毫无价值。所谓发行也是同理。所以说,央行作为管理法定货币的金融管理机构根本不需要也不胜任对虚拟货币进行管理,反言之,央行如果对虚拟货币进行了管理,是否从实质上承认虚拟货币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呢?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妥的。

虚拟货币依附于网络游戏而存在,随游戏诞生而出生,随游戏的结束而消亡。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职责统一由文化部承担,作为网游的主管部门,文化部完全有权管理依附于网游存在的虚拟货币等新生的网络游戏事物,所以说,无论从部门职责来说还是管理强项而言,虚拟货币由文化部来进行管理是完全合适而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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