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游戏商业模式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2005年以前按时长收费商业模式为主,包时收费为辅。2006年以后按虚拟道具收费商业模式为主,按时长收费商业模式为辅,多种商业模式并存。

文化部副司长庹祖海
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而网络游戏在商业模式方面的不断发展、变革和创新,是造就其成功的重要因素。我国网络游戏商业模式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2005年以前按时长收费商业模式为主,包时收费为辅。2006年以后按虚拟道具收费商业模式为主,按时长收费商业模式为辅,多种商业模式并存。现在网络游戏商业模式正面临重大变革。
一、网络游戏商业模式创新成功的主要因素
游戏运营商之所以能够采用直接向用户收费商业模式并且取得成功,是三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一,网络游戏的内容特性是基础。大部分网络游戏本身具有故事性,用户进入并开始网络游戏后会对所玩游戏的故事情节产生兴趣并有进一步探寻的需求,加上不断完善的制作,使游戏活动伴随审美娱乐的愉悦;玩家通过消耗时间与金钱获得经验,从而使游戏角色得以升级,在虚拟世界满足心理需求,对用户的强烈吸引力使玩家产生较高的粘性。为了满足进一步升级等需求,用户愿意付出经济代价。网络游戏具有交互性,在运营过程中趋向于社区化,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产生了合作与敌对等多种关系,增加了对相关成员的约束力。这是网络游戏的用户价值所在。
第二,网络游戏运营的技术特性是关键。网络游戏是一种互动性娱乐产品,大型网络游戏的运营需要网络服务器和用户终端应用程序的数据交换和实时互动。网络游戏上网运营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与服务。游戏过程始终离不开运营企业的控制,不像网络音乐等产品可以一次性下载存储。在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完善的环境下,这种技术特性是直接收费的杀手锏。运营企业还建设了便捷的支付渠道和庞大的客服系统,使点卡等支付手段遍及网络覆盖的各个地区,渠道建设的成功使用户可以方便快捷的付费而不产生额外成本,及时解决用户问题,这些抬高了非法网络游戏经营的门槛。
第三,政策环境是网络游戏在中国一枝独秀的重要前提。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电子游戏在我国发展很快,电子游戏娱乐场所10万余家,行业市场规模达年营业额300亿元以上。但是非法游戏和过度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巨大不良影响,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主管部门多次治理也难以根本解决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规定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电子游戏设备。经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从近10万家压缩到1.7万家,电子游戏产业基本消失。但是人们的娱乐需求不可能消失,恰好这时网吧网络游戏悄然出现,由于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当时的政策并没有对网吧、网络游戏作出限制,这就给网络游戏的兴起留下了难得的政策空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