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企业间的挖角是一种正常也是不正常的现象,正常在于这种现象在业界已经司空见惯,不正常在于当内业的企业只醉心于挖人墙角式的不正当竞争,很难说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无疑,对于被挖角的企业而言,将面临两大损失:
一、人力资本的损失。网游业玩是资本战加人才战,但其核心还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在原创游戏权重日益增加的今天,无论主程序还是美工及游戏策划,无一不决定着游戏上线后的人气、生命力和吸金能力。
二、核心商业秘密的外泄。以前的挖角可能以个人为主,而现今的挖角已经演化成一窝端式的团队挖角,动辄将一个游戏团队挖走,而不久以后新东家则将会推出一款与该团队在老东家正在研发中的游戏相近的游戏。至此,老东家的新款游戏出师未捷身先死,关键是又为竞争对手做了嫁衣。
对此问题真的没有好的解决方案?笔者试图从以下法律规制方面分析一二:
做为网游企业而言,对于人力资源的保护从未有的重要过,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游戏团队不被竞争对手挖走,笔者以为,必须构建好立体式的人力资源保护网:
一、活用脱密期或脱密措施的约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脱密期未有明确规定,但也未做相反的规定即不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脱密期等脱密措施,在此情况下,网游企业对于接触游戏核心的员工应当设定脱密期及其他配套脱密措施,如员工要求解除合同的话,必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以便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否则不得解除合同。
二、合理设定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和违约金
对于员工应当保密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信息,做为网游企业应当做合理的设定,既不能失之过于宽泛而失去意义,也不能失之过窄让保护范围落空。在设定了保密范围后,网游企业应当就竞业限制和违约金做准确而合理的约定,同时应当按约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三、必要情况下应当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其他竞争企业的确采用不当手段来挖角并侵犯到网游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被挖角的网游企业应当善于利用以上的法条对侵权者实施反击,以此保护本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综上,人力资源的战略保护在如今已经成为网游企业必须面临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只有通过事先战略规划,事中恩威并施,事后严惩不贷方能为网游企业构筑起人力资源的安全保护网,当然这并不是以阻止人员合理流动为目的,而是以保护企业合理商业利益为终极目标。本文仅希望通过抛砖引玉来引发业内包括网游法律界人士的思考和探讨,让网游业的竞争重新回到健康而有序的轨道上来。如能至此,善莫大焉。